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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子离异,无子女照顾 老伯诉6养子女、继子女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7:55:41 阅读: 来源:轴瓦厂家

与妻子离异,无子女照顾 老伯诉6养子女、继子女

老来与妻子离异,无子女照顾,无奈之下将6名养子女、继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生活费及医疗费,年过7旬的陈老伯在经历离婚官司后,又打赡养官司,想想都令人心酸。

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案。法院认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及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均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6名养子女、继子女被判承担赡养义务。

老伯诉6养子女、继子女要赡养费

玉州区的陈老伯,身体有残疾。早在30多年前,陈老伯人到中年仍未成家,便先后养了养子阿志(化名)及养女阿丽(化名)。

1990年,陈老伯经人介绍认识女子阿珍(化名),之后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1990年起,阿珍带着与前夫的4个子女到陈家一起共同生活。1994年,陈老伯与阿珍生育了女儿阿虹(化名)。

这样一个大家庭的生活少不了磕磕碰碰。后来,陈老伯与妻子的感情也出现了问题,双方为此还上了法庭。去年夏天,经法院判决陈老伯与妻子离婚。

自离婚后,陈老伯一人单独生活且又系肢体四级残疾,原本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可从去年起,养子女阿志、阿丽及继子女阿云、阿山、阿港、阿琪(均为化名)都未支付生活费给陈老伯。

自己辛劳几十年,老来却无子女照顾,陈老伯无奈之下,将除了还在上大学的亲生女儿外的6名养子女、继子女起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他们6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及医疗费(以发票为准),直至自己去世止。

法院判决6养子女、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案子开庭审理时,阿志、阿丽及阿云到庭,阿山等3名继子女没有出庭。面对老人提出的赡养费和医疗费,3名到庭的子女都表示同意支付,不过阿丽和阿云均表示,老人的医疗费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支付。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阿志、阿丽系陈老伯的养子女,阿云、阿山、阿港、阿琪与陈老伯形成有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阿虹系陈老伯的亲生女儿。陈老伯现已年满77周岁,又系肢体四级残疾,属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陈老伯对其亲生女儿阿虹放弃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律规定,原告的赡养费应相应扣减。

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原告的请求,法院酌定陈老伯每月生活费1000元,6被告与陈老伯亲生女儿阿虹平均承担。即6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43元生活费给陈老伯;陈老伯因治病所产生的医药费,由6被告与阿虹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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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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