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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5 02:04:34 阅读: 来源:轴瓦厂家

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有法律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虽然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42条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遵守上述规定,合法保障女职工孕期的劳动权益。在本案例中,孔女士所在的快递公司不应以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孔女士,而应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该快递公司在本地无其他劳动岗位,属于公司的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无法安排工作,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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