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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家事类案件七成多涉及离婚

发布时间:2020-10-15 07:52:13 阅读: 来源:轴瓦厂家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作为全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庐阳区法院从司法实践角度统计分析,该院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目前主要集中在家事类纠纷案件,特别是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等类型案件,占了七成多。

据统计,从去年1月至今年2月,该院审结了家事类案件690件,其中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520件,同比上升21.5%;抚养费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64件,同比上升42.2%。

典型案例一:整形遭遇烦心事法院调解化纠纷

“微整形”让不少爱美女士找到了低成本变漂亮的方式,但是整形毕竟有风险,稍有不慎便可能遭遇烦心事。

陈女士通过网络咨询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了解了去除嘴角纹美容事宜,并于2017年1月在该整形医院进行相关治疗。治疗前,陈女士明确要求不接受蛋白线,且不影响工作。整形医院承诺,该治疗为独家技术,非蛋白线且不红不肿不影响工作,不满意可取出。手术当日,陈女士面部出现红疹、淤青、肿胀、张口受限等不良反应,后期又相继出现局部凹陷、脸型改变、疼痛、发痒等症状,且一直持续未见明显好转。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为维护合法权益,陈女士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一次性赔偿陈女士1万元。

典型案例二:再婚家庭不同心孩子抚养该给谁

再婚家庭是两个家庭的重组,相对初婚家庭来说,有着更多的禁忌和矛盾。

李先生与周女士就是一对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一子。因多种矛盾,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对于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抚养孩子始终僵持不下。李先生与周女士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两人的工资收入相当,抚养子女意愿强烈。

承办法官考虑李先生目前已有一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需要抚养,而周女士除婚生子之外无需对其他子女进行抚养,且周女士年龄偏大,再次生育几率小,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关心照顾子女的程度出发,周女士更有利于抚养婚生子,法院遂判决李某与周某离婚,婚生子由周某抚养。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宣判后,承办法官感觉到李先生的不满情绪,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对婚生子的探视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典型案例三:家产传男不传女法院调解还公道

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一部分人仍抱守“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以“家产传男不传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在继承时不公正分配遗产。

小丽、小俊系兄妹关系。2017年4月,母亲去世后,小俊将母亲留存的银行存折及身份证等私自占有,小丽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在亲戚见证下协商处理母亲留下的遗产。小俊以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为由拒绝分配遗产,小丽一纸诉状将兄长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小俊宣传讲解《继承法》,告知其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小俊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最终,小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小丽就遗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小俊继承遗产11万元,小丽继承遗产9万元。

典型案例四:特殊群体需要社会关爱

2018年2月,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小陈的抚养权。周女士称,其患有抑郁症无法继续抚养儿子,且13岁的小陈经医院诊断已患有“童年情绪障碍”,无法适应正常的学习生活。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及抑郁症的困扰,周女士主张小陈由其父亲陈先生抚养。

经了解,周女士与陈先生在2013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陈由周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周女士长期处于压抑、敏感、焦虑状态,后被诊断为抑郁症。

案件审理中,陈先生表示,其现已再婚并刚生育一子,若抚养小陈经济条件确实有限。法院征求了小陈的意见,其表示愿意和父亲陈先生共同生活。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关心照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与陈先生进行了沟通,希望其能够给予儿子更多的关爱。经法院调解,陈先生同意抚养儿子小陈,周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再次接纳儿子共同生活,对已重新组建家庭的陈先生来说是一个新的开始,变更抚养权后也能为周女士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记者王刚通讯员王鹏叶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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